寄件者: 葉耿碩 [stella@mail.nthg.gov.tw]
寄件日期: 2003年2月11日星期二 上午 11:20
副本: eypo@eyemail.gio.gov.tw
主旨: [490-92000670]
院長信箱92000578(其92000667、92000669、92000670等三案業於2003/1/23下午05:03:28回覆問題),為本縣魚池鄉日月村辦理德化社市地重劃
所衍生之問題,是案辦理過程情形如下:
一、查魚池鄉德化社市地重劃係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7條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辦理之重劃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申請者為55.26﹪、同意
土地面積78.44﹪、重劃區內公有土地依規全部參加)。案經前台灣省政府地政處72年6月22日(72)地二字第3727號函核定,並以75年12月10
日投府地劃字第125889號公告重劃計畫書。土地分配則於76年2月27日投府地劃字第11516號公告成果並依規函知土地所有權人及所有承租戶。
土地分配成果公告前均依規舉開公聽會說明土地分配之內容與其經過,是故該地區之重劃皆以公開、公平之原則予以辦理。
二、各市地劃區之抵費地標售,均依市地重劃辦法相關規定以公開標售為之,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購置不動產權利之公私法人及自然
人均可參加投標。本案魚池鄉水社段848號抵費地依規於76年5月標售,嗣於90年5月經買賣移轉由黃女士取得。
三、自重劃之始至黃女士要求拆遷848號土地地上物之前,其中原使用人陳進復先生或邵族族人等皆無提起要求本府予以保留或設法解決。然為德化
社之原住民,本府自始皆尊重地方之意見及建議,如依據76年6月13日所成立之「魚池鄉德化社更新發展促進委員會」(主任委員為當時之黃宋
華鄉長其餘為重劃區業主)之建議予以留設跳舞場(水社段872地號土地面積1086平方公尺)及兒童遊戲場等。日月潭特定區(德化社市地重劃
區)細部計畫建築及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六點規定:「兒童遊樂場及廣場兼停車場除依規定使用外,并得供具邵族民俗技藝文物靜態展示與動態
活動,俾能確立德化社地區邵族文化意象」。足見該都市計畫亦已考慮及原住民有關祭拜活動;而市地重劃僅是依都市計畫規劃內容進行開發而
已,且重劃後土地分配成果亦經以76年2月27日投府地劃字第11516號公告。無論都市計畫或市地重劃均經公平、公開合法辦理。有關陳進復先生
原使用之土地大部分係屬國有,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送承租清冊,陳先生所承租之面積為148平方公尺,屬於水社段526地號及527地號內之
部分土地;陳先生重劃後分配水社段847地號土地;另其使用之未承租空地劃為抵費地,依法並無不合。因市地重劃係自償性土地開發事業,區
內之公共設施及有關開發費用必需由所有權人提供抵費地負擔之。依前項所述說明,德化社市地重劃區內私有土地同意辦理重劃之人數及面積均
已符合辦理市地重劃之規定。
四、次查該重劃區內規劃有二處兒童遊樂區用地,其中水社段872土地目前魚池鄉公所已有規劃邵族民俗技藝文物展之建設計畫,且本府函復建議如
邵族有祭儀上需要,可透過魚池鄉公所辦理另一兒童遊樂區用地,即水社段708號土地撥用手續,本府再予配合於該用地規劃建設祭拜場所需設
施,以供祭拜使用。
五、日月潭特定區係依都市計畫法規完成,而市地重劃則依都市計畫內容辦理開發,其過程已甚嚴謹,且在辦理過程除依法辦理外也已考慮人情。
六、綜上是案重劃土地分配公告已是多年事實,無法再改變。如邵族有意計畫將該筆土地作為祖靈祭典永久之地,可尋以價購方式向土地所有權人
協商是否同意讓售,或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單一族群需求編列預算辦理價購,總之,德化社市地重劃所衍生是案之問題,仍須遵循現有法
規,於合法之前提之下協調解決,以保障其他合法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