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魚池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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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九十二)邵函字第920116號
行政院秘書處函送「台灣山胞有關問題」之處理原則、南投縣政府函魚池鄉公所「設置市地重劃委員會」、市地重劃區土地使用現況調查表(陳進復)、追繳十五年租金相關文件、陳進復長老祭場土地流失與陳情報告書、新聞稿及土地流失大事記
主旨:關於南投縣政府於民國七十二年起,執行南投縣魚池鄉日月村德化社市地重劃過程,事涉邵族原住民權益部份,多所瑕疵,(本案以高榮輝及已故陳進復長老所屬土地與祭場為例)造成邵族原住民土地流失,傳統祭場土地成為抵費地、被拍賣,並忽視多年來當地邵族原住民之抗議,依據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基本國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經濟土地…予以保障扶助……」。特請就南投縣政府辦理市地重劃過程進行調查,糾舉不當,讓邵族能存活下去。
說明:
一、政府在執行有關德化社邵族土地總登記時,違背行政執行有關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的原則,以至族人不知道「公告」與「登記」的意義與重要性,讓其在日月潭蓄水後由淹沒區遷移到現居地的歷史事實,成為占用公有地的情況。
二、由於前述的行政疏忽,德化社市地重劃進行時,由於邵族人被認定為占用公有地,造成依法必須被全數驅離的殘酷命運,在人道與人權的考量下,依據行政院七十七年十一月十日台(77)內字第三○五六五號函之第二項第一款:「…(一)山胞原居住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則上得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劃編為山地保留地……1.土地總登記前已使用之土地。2.遷村使用之土地。……」。(函文如附件一),將族人幾經折騰七折八扣,剩下最後的家屋使用範圍土地列編為原住民保留地,這是政府承認德化社邵族原住民擁有土地權的具體事實,但傷害已經造成:許多族人在過程中被迫讓出土地,連被編為保留地的機會都沒有,由於非土地所有權人無權參與重劃土地分配的協商,致使所分配的咫尺保留地,皆為刻意篩選,最差的地塊,導致傳統的部落鄰里關係破壞,祭場被拍賣,祭典儀式必須在馬路上進行,讓台灣現存最少數的原住民族群無法生存,文化逐漸流失。
三、重劃過程中,縣政府推動以「德化社更新發展促進委員會」取代「市地重劃會」或「市地重劃委員會」,是欺騙人民的行為,並曾受到監察院糾正,(函文如附件二),但已造成嚴重的貪瀆和對人民人權、財產權的傷害:由於重劃區土地幾乎全被登記為「台電」、「林務局」、「國有財產局」土地,如果依市地重劃有關法令,所有德化社現住民將無權參與,勢必群起反對,縣政府為行政方便,即推動籌組所謂的「德化社更新發展促進委員會」做為煙障,讓住民誤認為有權表達意見,不論重劃過程當中的「現地丈量」、「土地分配」、「公告」、「協調」,表面上是公開、民主、合法,實際上是由縣府和少數利益關係者在操弄,他們依法可以不理會任何德化社住民的陳情抗議,也因此造成嚴重的貪瀆,和十幾年來的糾紛民怨,導致民國七十年至八十年間,超過三十名青壯年男性族人因無法解決土地糾紛,導致酗酒,連帶造成意外或罹病而死亡,歷年來貴院收到各式的陳情函有案可考。
四、市地重劃進行中所做的「南投縣魚池鄉德化社市地重劃區土地使用現況調查表」(如附件三),所呈現的並未包含原占用者個人與親友借用、暫用、租用…等等的土地權屬因素,用以做為「占用公有地範圍」依據,進而迫其「確認承租公有地範圍」,再「追繳十五年租金」(如附件四),這種「強迫租佃化」的過程,讓邵族人原來與政府間尚有迴旋餘地的地權關係談判空間壓縮掉,如果沒有迴旋空間,何以民國七十八年會將族人所剩的土地劃編為保留地(如第二條所述)。由「承租範圍」進而成為「承購範圍」,再而成為「土地所有權範圍」,最後成為「重劃土地分配範圍」,這是計畫縝密,奪取經濟弱勢邵族原住民土地的暴力行為,從明鄭時期到清朝到日治時期,從來沒有如此殘暴的原住民土地政策,政府強佔原住民土地還要他們承租、承購,尤其在「追繳十五年租金」以及成為承租人後的「承購承租地」過程中,已將經濟狀況處於劣勢的邵族人逐出。
五、「追繳十五年租金」成為承租人於理於法不合:如何推斷「現有占用範圍」的行為已實質占用十五年,進而補已承租十五年契約?如果這是成立的,任何人都可以宣稱所立之地,已和平占有他人或公有土地十五年,進而要求所有的權益,事實上許多平地人佔住可能只有5年,就有權利補繳15年租金成為承租戶。
六、既然承認邵族族人擁有土地權(如第二條所述),依法原住民保留地不得買賣,並無所謂的「漲價」,在市地重劃過程,如何能以「漲價歸公」的土地分配原則,將重劃前所擁有的土地折減再發還?陳進富長老、陳進復長老兄弟及高倉豐長老所屬之Paruparu祭場土地、袁福田、袁明智長老兄弟等專屬的杵音祭場土地、毛老先長老所屬之除穢祭儀祭場、石福祥頭目(已故)所屬之白鰻祭及狩獵祭專屬的祭場,就因為土地折減後淪為被拍賣的抵費地而流失。
七、陳進復長老祭場土地流失與陳情報告書如附件五,該祭場依法院判決將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廿日強制拆除,屆時將遭受族人強力抗拒,必定要付出慘重的社會成本,並有損政府以「人權立國」為訴求的國際形象。
八、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係依據平圴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訂定,其立法精神為漲價歸公,對原住民部落而言,其土地皆為保留地,依法不能買賣,或因土地權屬不明易生糾紛,對農村聚落而言亦不可能因市地重劃而土地漲價,因此遲至921大地震後,為了重建才訂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89.01.26),將原住民部落納入。
九、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八條第八項之規定,主管機關勘選市地重劃地區時,應就「其他特殊事項」進行評估,顯然南投縣政府犯了嚴重的疏失。
十、新聞稿及邵族土地流失大事記如附件六。
理事長:陳忠成
正本:監察院
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立法院原住民問政會、南投縣政府、魚池鄉公所